一、根據化工生產的連續性和液體、液化氣體產品多、腐蝕性強、劇毒、易爆、高壓等特點,企業采取自備鐵路罐車運輸,不僅運量大、效率高、速度快,而且可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節省包裝材料,降低運輸成本。為了更好地發揮企業自備鐵路罐車的作用,加強企業自備罐車的管理,確保正常生產和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化工企業自備鐵路罐車采取“分級管理,統一調度”的管理辦法,實行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三級管理,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統一調度。
三、化工部管理范圍
1.負責安排化工行業所需特種鐵路罐車(鋁、液化氣體、襯膠)的制造和分配。
2.負責直屬直供化工企業所需向鐵道部申請的普通鐵路罐車的分配。
3.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經驗,開展廠際競賽。
4.協助解決鐵路和用戶壓車間題。
5.協助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間聯系互相租借車輛。
6.按鐵道部的要求匯總編報和下達重點企業自備鐵路罐車廠修計劃。
7.對本系統企業之間在執行此規定發生爭議時進行調解和仲裁;對本系統企業與部外企業發生罐車糾紛應按本規定積極與有關部公司協商處理。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管理范圍
1.負責本地區化工企業需要鐵路罐車的申請和分配工作。
2.負責本地區化工企業間互相租借罐車的調配工作。
3.按鐵道部要求,負責匯總編報本地區所屬化工企業自備鐵路罐車的廠修計劃。
4.督促檢查所屬企業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并組織交流經驗。
5.督促所屬企業快裝快卸,減少壓車,并與鐵路部門交涉、及時調車,加速罐車周轉。
五、企業主要任務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罐車實施細則,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經濟技術作業指標,定期檢查完成情況,填好各項有關統計報表。
2.認真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3.掌握鐵路和用戶壓車情況,積極做好催車工作,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4.罐車在運行中發生事故,企業要迅速調查處理。除在24小時內告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外。并在一個月內將重大事故調查及處理情況書面報部。
5.認真執行罐車送貨運輸合同,做到均衡發車。
6.企業根據生產、銷售和罐車周轉率及時填報自備罐車執行情況表,并將罐車余、缺數字報部。
7.罐車租出應按規定收取租金,收費標準按附件二的規定。為了不斷保持和提高自備罐車技術狀態,罐車租金使用應全部用于罐車的維修和更新上,做到??顚S?。
六、企業內部產、運、銷的主要分工
1.企業要嚴格按照簽訂的供貨合同安排生產計劃,每月(或旬)由產、運、銷三個部門共同安排發貨計劃的順序和數量,并按規定向鐵路部門提報運輸計劃。
2.運輸部門負責及時調配技術狀態良好的罐車,均衡發貨并掌握用戶卸車情況。
3.生產和運輸部門應及時組織裝車,并負責解決貨物的質量與計量問題,杜絕超重,確保運輸安全。
4.因分配不當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銷售部門負責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整,因到達車輛不均衡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用戶與運輸部門解決。
七、車輛保養與使用
1.企業自備罐車應同生產設備一樣納入維修計劃,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對需要委托外廠代修的,應在每年六月底前將下年度機車車輛廠修計劃分別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便統一安排。
2.根據產品不同性質。確定使用的車種,嚴禁混裝亂用。
3.罐車要進行全國統一編號標記,涂刷規定的保護色,并定期進行噴漆,補打標記,以便識別和運用管理(具體規定見附件一)。
4.除按鐵路部門規定的各個修程施修外,還要經常進行小修小補,配齊零部件,確保運行安全。檢修結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續,確保質量。
5.逐車建立健全罐車檔案,除收集原有罐車出廠合格證等資料外,對檢查、檢修、鑒定、運行、事故等要隨時整理歸檔。
6.液化氣體罐車檢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82)勞鍋字22號關于轉發《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執行。
八、押運工作
1.罐車運輸液氯、液體二氧化硫產品時,在往返途中必須派二名押運人員。押運員對其所裝運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防護辦法必須熟悉,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處理。押運人民須經安全考試合格,鐵路發押運證后,方可押運。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并要從灌裝、發運、經各編組站到收貨單位各個環節都要做出詳細記錄(包括罐壓、各部件變化情況及沿途各站到發時間、卸后余壓和余量等)。如發現不符液化氣體罐車安全規定時,押運人員要積極主動向有關單位進行匯報求得解決,否則可拒絕發車。
2.企業領導要建立對押運員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們的生活,解決實際困難,使之能按規定完成押運任務。要做到有獎有懲。
九、使用范圍和調度制度
1.罐車使用范圍應以保證運輸本企業產品為主,如有余力,經本企業領導批準和供方同意后,可到外企業提運本企業所急需的原料。
2.凡用自備罐車運送化工液體、液化氣體產品的企業都應調查用戶卸儲裝備情況,并根據訂貨合同另簽訂租用罐車代辦運輸合同(合同內容見附件二)。
3.任何企業都有責任愛護和合理使用鐵路罐車,嚴禁以車代庫。
4.根據“分級管理、統一調度”的原則,為了保證重點,必須服從統一調度,被調車單位應克己待人,及時抽車。需車單位應力求自力更生,挖掘潛力加快罐車周轉,按合理運輸原則,縮小運距,本著互相支援的精神,按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調車通知單(見附格式),及時辦理交接車手續,并簽訂租用合同(合同內容見附件三)。
5.凡有罐車的化工企業必須有適應的機構和專人負責管理。有20輛以上罐車者,應設專職管理人員,20輛以下者,應設兼職管理人員;百輛以上者應設技術員、管理員、計費員、檢車工、維修工、洗車工等。
6.按時向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報送“(年)月份自備罐車運輸計劃執行情況”和“罐車在外積壓(旬)報”(見附表樣)。
7.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車的各項原始記錄,如“罐車運輸分戶臺帳”、“罐車進出廠記錄”等。
8.自備罐車過軌在鐵路干線上運行期間,均需按鐵路規章辦理,并與鐵路局、分局或車站簽訂取送車協議或運輸過軌合同,并按規定同車站進行技術交接,按時提報運輸計劃并辦理具體托運手續。
十、附則
1.凡使用化工系統自備罐車的單位均按本辦法執行。
2.各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的本企業實施細則應報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
3.本辦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4.本辦法解釋權屬化學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