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中透露,原告與被告一樂視移動智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采購業務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于2016年11月16日簽訂合同編號為1138815的《補充協議》,對于應付款項雙方確認:被告一對原告的應付款共計人民幣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該協議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請人支付利息。
該協議約定就上述應付款項,將平均分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將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筆款項;該協議同時約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期款項未按期支付的,則本協議項下的后續各期款項視為立即到期?,F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筆款項,按照約定,該協議項下所有款項于2016年12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應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公告還稱,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就被告一依據該協議所承擔的全部應付未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協議及《擔保函》均約定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F因協商未果,根據所約定的仲裁條款,我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
同時,公告中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幣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及其至實際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6年11月16日暫時計算至2017年1月3日為人民幣86955.43元、美元46784.29元);合計人民幣暫為51744443.98元;本案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由被告一承擔;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仲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財產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