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并審議《遼寧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條例》(草案二審稿),對比一審稿,草案完善了超限超載定義和處罰規定。
超限超載在草案里被明確為兩類——一是車本身外廓尺寸、軸荷、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一種是所載貨物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行為。針對這兩類情況,草案一方面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或擅改貨車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另一方面,針對因載貨造成的超限超載情況,分別從貨源單位、監管方多個方面提出規定,經營者(貨源單位)需要按照貨車裝載要求合法裝載,如實記重、開票、簽發裝載單。要求貨源單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如果載運不可解體物品,應當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在標志設置方面,規定縣級交管部門可以設置明顯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警示標志,但是不能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如果發現有貨車嚴重超限超載,將對該事件進行責任倒查,貨源單位,車輛生產和改裝企業,車輛單位,經過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都將負有責任。
舉報超限超載應有獎勵
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受理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條例》(草案二審稿)明確要求,貨運源頭單位不得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的裝載證明;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運營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公路上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不得從事超限超載運輸等。
檢測不得憑目測或經驗判斷
對檢測確定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出具檢測單據,不得憑目測或者經驗判斷貨運車輛是否超限超載。
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承運人現場拒不卸載、分裝的,代為卸載、分裝,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對擅自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告知承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承運人無法自行保管分裝的卸載貨物,需要臨時存入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應當依法簽訂保管協議。超過協議約定保管期限的公路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告知承運人限期清理;未按時清理的卸載貨物,公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超限超載貨車不得進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入口不得放行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符合綠色通道通行規定的貨運車輛經檢測被認定超限超載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用。
對于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合法裝載貨物;未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拒絕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對貨運源頭單位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每輛次處一千元罰款;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每輛次處千元罰款;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處一萬元罰款;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處一萬元罰款。
對于同一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已由一個行政機關給予罰款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再給予罰款處罰。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吊銷其車輛營運證,貨運車輛駕駛人,吊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